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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20216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国际科技合作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江苏省内与国际科技合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为建设江苏具有“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科技创新日益活跃的环境,服务江苏企业科技创新国际化需求,充分利用创新全球合作伙伴关系网络,引导国际创新要素向我省集聚,推动江苏企业创新国际化的能力的提升。贯彻实施“官民并举”和“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和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科技合作,为江苏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为促进与国际科技界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服务。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与江苏省科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接受江苏省科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南京麒麟科创园创研路2665号楼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利用国内、国际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资源整合,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服务和支撑;

(二)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先进科技成果,高端科技人才,组织科技项目、科技金融等专业对接和考察活动,组织境外科技创新、高新技术等方面培训,以及合作论坛、技术展览、项目路演、洽谈会等。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为基层提供科技信息分析、技术评估、技术产权交易、科技金融等服务,以及相关科技政策、信息的咨询服务;

(四)为各类科技园区的创新国际化建设提供咨询论证服务。承接相关园中园、孵化器的委托管理;

(五)为我省企业、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特别是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提供信息、政策、和法律等方面咨询服务;

(六)开展与国际科技合作有关的软科学研究,向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政策性建议;

(七)编辑出版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刊物、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或产业服务相关工作的个人

(五)本协会吸纳的个人会员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个人申请入会需由一位协会理事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查资格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本协会 7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单位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科技管理、创新创业服务、产业规划和国际合作领域里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单位; 

(二)在科技成果孵化、国际技术转移、产业化、商业化方面具备服务条件,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会长或者 60 %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二十八  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本协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内设机构日常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协会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五  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协会不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三十六  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十七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三十八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九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十四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四十五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四十六  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四十七  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十八  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十九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五十  本修改章程经2021  6  2 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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